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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督促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 共同生活的通告

2018-06-12 17:22:21

关于督促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  共同生活的通告


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,针对当前梅雨季节和主汛期的到来,我县农村地区仍存在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,被赡养人长期居住在危旧房中的现象,为保障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汛期人员安全,依法严厉打击虐待、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国务院《法律援助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县人民法院、县人民检察院、县公安局、县司法局特通告如下:

一、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,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,赡养义务人须在6月20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,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,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,确保被赡养人住得安稳、过得舒心。

二、确因被赡养人穷家难舍,故土难离的,赡养义务人务必保证被赡养人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、衣食无忧。否则将自6月21日起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。

三、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其义务的,司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,支持被赡养人依法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。

四、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,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、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,依法予以追缴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特此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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